以案示警: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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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剖析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对一些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对于我们把握党的廉洁纪律要求,避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案例一  

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吃请应酬常在一些企业的内部食堂。他要去吃饭,企业会精心安排饭菜和酒水,而且负责埋单。他还长期借用一家企业的越野车,停放在省政府大院供自己使用。长期吃企业的饭、用企业的车,关系越走越近,谷春立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为一些企业办事谋利。

条款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条违纪处分规定意在规范上下级关系。上级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应该禁止,如果禁而不止,情节较重,就构成违纪。情节是指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程度。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评析

谷春立的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中规定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行为,无疑首先考虑的是党员干部的私人利益,这种满足私人利益的行为因为和履行职务职责交织在一起,极有可能影响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正常履行公务,与为社会大众谋利益、提供无差别的服务的目标和理念背道而驰,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必须予以禁止。当法律无法约束借货、借用主体,限制公民借货、借用行为时,党纪必须跟上,约束党员的相关行为,保证其正常履行公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上下级之间的“借货”“借用”行为,用法律无法约束,用常识即可判断,相关双方是一种权和利的“互通有无”,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这种借贷关系极易滋生腐败,损坏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近年来,官员以“借”的名义索贿、老板以“借”的名义行贿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官员向老板打了“借条”,从形式上看,借钱手续齐备,属于合法民事行为,实际上这些干部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老板也没有追债的念头,借条不过是行贿、受贿的幌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新形势下出现的这些违纪行为的新苗头、新特点予以关注、重视,并在第九十九条明确作出了回应,堵塞漏洞,体现了党纪的时代性。

案例二  

2015年6月,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院长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宴。王次炤在其女儿举办婚礼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与该校有共建关系的北京某国际艺术中心提供的婚宴优惠价格,邀请学校同事、下属参加婚礼。

条款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构成本条违纪错误,需要三个要件,即,“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已经发生;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评析

中国是礼仪之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人之常情。王次炤为女儿办婚宴是生活中一件喜事,无可厚非。问题出在“接受与该校有共建关系的北京某国际艺术中心提供的婚宴优惠价格”,这里面就有难以澄清的权与利交换问题。领导干部办私事,要清清爽爽,只要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可能的人与事都必须回避。


来源:“嘉兴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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